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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颗粒物检测:工地机械备案与排放监管实践

  • 发布时间:2025.12.04
  • 作者:万国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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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工地机械备案管理:源头管控与责任追溯 备案制度框架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地方性 excerpt …

一、工地机械备案管理:源头管控与责任追溯

备案制度框架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地方性法规(如《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备案内容:包括机械类型(挖掘机、装载机等)、排放阶段(国Ⅰ至国Ⅳ)、发动机型号、污染控制装置(DPF/DOC)信息等,确保机械信息可追溯。

动态管理:部分城市(如成都)要求机械进场作业时提供3个月内的合格检测报告,并建立登记备案动态数据库,实现实时更新与查询。

备案流程与材料

提交材料:产权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购置合同及发票、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审核与编号: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机械发放备案编号,并纳入区域管理数据库。

变更与注销:机械产权变更或报废时,原产权单位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现产权单位重新备案,确保信息准确性。

高排放机械禁入区

区域划定: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如核心城区、工业园区),限定区域内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如Ⅲ类限值)。

违规处罚:在禁入区使用高排放机械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罚款。

二、排放检测技术:标准与方法

检测标准

核心标准:GB 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是主要依据,规定不同排放阶段(国Ⅰ至国Ⅳ)机械的烟度限值。

限值分类

Ⅰ类限值:适用于国Ⅱ及以前机械,光吸收系数≤1.61m⁻¹。

Ⅱ类限值:适用于国Ⅲ及以后机械,光吸收系数≤0.8m⁻¹。

Ⅲ类限值:禁入区执行,光吸收系数≤0.5m⁻¹。

自由加速法:通过三次检测取平均值,判定是否超标。

检测流程与设备

检测前准备:确保机械发动机达到额定转速(铭牌标注或≥1800转/分钟),进气排气系统无破损、泄漏,无严重冒黑烟现象。

检测设备:采用不透光烟度计或林格曼黑度仪,实时测量排气光吸收系数或黑度等级。

结果判定:三次检测平均值超过限值的,判定为超标排放。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福州众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台挖掘机烟度平均值2.20m⁻¹,超Ⅰ类限值,被处5000元罚款。

案例2:厦门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挖掘机排放黑烟,依据地方规定视为超标,被处5000元罚款。

案例3:泉州某重型柴油货车通过改装温度传感器干扰OBD系统,减少尿素喷射量,被立案调查。

三、监管实践:执法手段与成效

执法检查方式

现场检测: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第三方机构,对工地机械进行随机抽检,重点核查烟度值、颗粒物浓度。

远程监控:部分城市试点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实时传输排放数据,对异常车辆自动预警。

群众举报:鼓励公众举报超标排放行为,对查实案件给予奖励。

处罚与整改

处罚措施:对超标机械责令立即停用,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整改要求:机械需加装或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如DPF),经复检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信用惩戒:将违规企业纳入环保信用黑名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或招投标。

区域协同治理

跨区域执法:联合周边城市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统一检测标准与处罚尺度。

数据共享:建立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数据库,实现备案信息、检测结果、处罚记录互通。

四、技术升级与趋势

后处理技术普及

DPF/DOC系统:国Ⅳ及以上机械强制加装柴油颗粒捕集器(DPF)和氧化催化器(DOC),有效降低PM和NOx排放。

再生技术:通过高温燃烧或燃油喷射实现DPF主动再生,减少人工维护成本。

智能化监管

电子标签:部分城市试点为备案机械安装电子标签,实现进场自动识别与排放数据上传。

大数据分析:利用排放数据挖掘高污染机械使用规律,为精准执法提供依据。

政策导向

国Ⅴ标准预研:生态环境部已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Ⅴ标准制定,拟进一步收紧PM和NOx限值。

新能源替代:鼓励工地使用电动叉车、氢能装载机等零排放机械,减少传统柴油机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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